中新網肇慶10月30日電(黃耀輝 葉志敏 胡志勤)廣東廣寧法院在審理陳某訴與張某離婚糾紛案中,日前發出首例家庭婚姻糾紛中遭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,將家庭暴力案件從事後介入轉變為事前預防,為婚姻家庭中遭受暴力一方提供“保護傘”。
  廣寧縣法院法官30日對媒體表示,反家暴“保護傘”俗稱“人身保護令”。
  今年8月,申請人陳某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,向法院遞交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。陳某訴稱,張某在今年1月期間,曾到其辦公室對其拳打腳踢,後同事報派出所出警制止、教育並警告張某。今年2月夫妻兩人在送小孩前往三水途中,張某再次對其實施毆打,致其受傷。此後,張某多次騷擾陳某及其家人;張某的行為已嚴重威脅到陳某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,干擾了申請人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。
  廣寧法院經審查認為,申請人陳某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條件,裁定自本裁定生效後三個月內,禁止被申請人張某毆打、威脅申請人陳某,並禁止其在距離申請人工作場所20米內活動。
  裁定書明確告知,被申請人若違反禁令,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、拘留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  據法院法官介紹,《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條關於行為保全的規定,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法律依據,並根據申請人的申請,經審查後核發的具有強制力的裁定。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,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。(完)  (原標題:廣東廣寧發出首例反家暴“保護傘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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